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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屋出售 免課奢侈稅
2011/08/11
【經濟日報/本報訊】
新北市淡 水區徐 先生問:個人興建房屋出售,是否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100年6月1日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
不動產部分,係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及
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徵。且為符立法精神,並將營
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及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
合建分屋銷售等11項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房地予以排除課稅。因此個
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
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
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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